為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日前,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對互聯網信息發布、保存及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等方面作出規定,明令禁止刷票、刷量、刷評論及制作虛假賬號等破壞互聯網誠信體系的行為。
根據《征求意見稿》,在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以及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均適用該辦法。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屬于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取得電信主管部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不屬于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在電信主管部門備案。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在互聯網信息發布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為獲取其他非法利益,實施下列行為擾亂網絡秩序:明知是虛假信息而發布或者有償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為他人有償提供刪除、屏蔽、替換、下沉信息服務的;大量倒賣、注冊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賬號,被用于違法犯罪的;從事虛假點擊、投票、評價、交易等活動,破壞互聯網誠信體系的。
在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泄露、毀損、丟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所收集、記錄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到,國家設立互聯網信息服務黑名單制度,被主管部門吊銷許可或取消備案的組織和個人,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相關許可或備案;被主管部門責令注銷賬號、關停網站的組織和個人,相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3年內不得為其重新提供同類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