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交通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意見
蘇交規〔2021〕2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交通運輸局,省鐵路辦,省交通綜合執法局,省交建局,廳公路中心、廳港航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交通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公路、水運、地方鐵路工程等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交通運輸部關于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江蘇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責任落實,明確各方職責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項目管理權限,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履行行業監管責任。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并監督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以下簡稱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督查、檢查。涉及舉報、投訴等反映農民工工資拖欠情況的,由負有行業監管責任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存在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交通運輸相關違法行為的,由有關交通綜合執法機構依法予以查處。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欠薪案件線索的,由交通綜合執法機構移交有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并按照省有關規定落實好執法聯動機制。
(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籌措并及時落實項目建設資金,明確職能管理部門,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全面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銀行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等有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制度要求,依法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確;落實專人負責,確保及時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事件。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總責,對分包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管理責任。組織建立健全并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各項制度和措施要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督分包單位用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堅決杜絕以包代管;落實代發工資制,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依法約定代發工資的相關責任、程序、具體辦法等,并在分包協議中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農民工工資等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要求。
分包單位對本項目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因項目非法轉包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四)監理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將農民工工資有關工作納入監理范疇,協助建設單位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落實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有關制度,完善基礎資料;在審核計量支付資料時,加強對農民工工資費用有關資料的復核工作。
(五)政府投資的項目不得以施工單位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以各種形式寫入合同及補充條款。
二、強化用工管理,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直接招用農民工的,應當依法與農民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項目依法分包的,應當督促分包單位與其招用的農民工本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約定施工內容、計價方式、工資標準、支付周期、支付時間等相關條款。堅持先簽合同后進場。
施工總承包單位工程項目部應當留存招用農民工的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復印件等資料備查,并負責檢查分包單位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七)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監督施工總承包單位落實承包項目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要求。鼓勵采用信息化方式進行實名制管理。
(八)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本單位和承包項目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具體實施,建立健全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負責該項目農民工實名制信息錄入、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監督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須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分包單位應當嚴格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項目部現場設置勞資專管崗位,負責本項目招用農民工的日常管理,包括施工現場用工、考勤等情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九)鼓勵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對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落實用工實名制情況進行監理,審查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項目的農民工實名制實施方案,對項目的農民工實名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并在監理日志中予以記錄。
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制度的,監理單位可以發出書面《監理通知單》,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總承包單位逾期未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
(十)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進場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臺賬,反映農民工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齡、籍貫、身份證號、家庭地址、工資卡號、聯系方式)、崗位技能信息(文化程度、培訓信息、技能水平)、勞動合同信息、進退場時間、在崗考勤、工資支付(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誠信信息等。臺賬報建設單位備案,并至少保存至項目交工且農民工工資全部結清后三年。
分包單位應當及時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報送農民工實名制管理信息。
(十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規范實名制管理方式,強化現場考勤管理,及時準確地向建設單位報備農民工實名制考勤信息。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采用農民工電子實名制考勤,配備實現電子實名制考勤所必須的設施設備,采用人臉、指紋等生物識別,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方式進行農民工實名考勤。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反映項目現場農民工考勤信息,考勤記錄按月在項目現場顯著位置向農民工公示。
(十二)項目參建單位應當加強實名制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農民工個人隱私信息。
三、強化資金管理,落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十三)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每月至少一次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不足1個月的短期用工或者臨時性用工,可以采用現金方式或者通過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在用工結束之日起一周內結清,同時留存農民工本人簽名或者手印,并做好說明短期用工或者臨時性用工情況的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扣押或者變相扣押農民工工資卡。
(十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十五)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將工程款中的農民工工資款項單獨足額撥付到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專用賬戶,并會同金融機構對專戶資金及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及時協調解決工資發放中存在的問題。
1.項目按月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每月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中的資金數額不低于當月進度款的10%。
對于項目機械化程度較高、用工較少的標段,可以結合工程實際測算具體比例,并在合同中約定存入專用賬戶占工程款具體比例。
當月工作量較小而不申報計量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核定該月農民工工作量及工資數,并通過專用賬戶按月發放農民工工資,若應發工資高于專用賬戶中資金數時,施工總承包單位核定后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審核后及時向專用賬戶存入補充資金,專項用于農民工工資發放。
當月應發工資高于進度款10%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核定后上報農民工工資占工程款的比例,建設單位按照最終確定的比例向工資專用賬戶補足不低于該比例的資金,專項用于農民工工資發放。
2.項目按形象進度等支付周期大于1個月支付工程款的,農民工工資費用應當按月撥付,建設單位保障每月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中的資金數額不低于該月應發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核定每月農民工工作量及工資數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審核后及時向專用賬戶撥付資金,專項用于農民工工資發放。
(十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代發協議,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或手印確認后,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向農民工發放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項目分包的,分包單位應當參照施工總承包單位考核流程執行,并將工資支付表、工程進度等相關資料交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后,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向農民工代發工資,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十七)因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向專用賬戶轉入資金,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八)農民工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準確計薪、按時足額支付。施工單位不得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費、年底結算工資的方式支付工資。按照每月基本工資與年底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支付工資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支付標準和時間。
(十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維權告示牌”,明示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行業監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以及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鼓勵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張貼二維碼等方式公開項目基本信息,供社會查詢,公開的項目基本信息應當和臺賬管理內容一致并及時更新。
(二十)工程已經全部完成且農民工工資支付完畢后,經施工總承包單位申報,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現場顯著位置以及負有行業監管責任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官方網站上進行賬戶注銷公示,公示30日期滿且無欠薪爭議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四、完善支付保障,優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二十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監管單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者出具等額保函,額度為合同價款的1%,同一設區市內繳納保證金或者保函總計不超過300萬元。
政府投資的項目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按標段由建設單位留存計量款的1%作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者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供保函,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證金監管責任。每個施工標段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者保函上限不超過300萬元。
(二十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繳存。2年內在全國交通工程建設領域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且當年在江蘇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等級為AA級的企業,可以免繳50%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5年內在全國交通工程建設領域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且當年在江蘇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等級為AA級的企業,可以免繳保證金。當年在江蘇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等級為B級以下的企業,按照應繳額上限的二倍繳存保證金。
(二十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拖欠工資被責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保證金監管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程序動用工資保證金,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資。資金動用后,應當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動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30個工作日內,按動用數額的二倍補足工資保證金。
(二十四)施工總承包單位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工資保證金監管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提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退還申請,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1.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施工的;
2.在同一設區市或者同一建設單位無在建工程的;
3.專用賬戶注銷公示期已滿,且無欠薪爭議的。
工資保證金監管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保證金退還給施工總承包企業。
(二十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規范財務、審計制度,建立完善保證金動用、補足流程和退還流程,加強賬戶監管,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退還工資保證金。
(二十六)國家有關部門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加強資金保障,實施支付擔保制度
(二十七)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當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十八)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具體形式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具體可以采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險單、現金等形式,鼓勵采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單等替代現金方式的擔保。對于資金落實到位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將有權部門出具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作為支付擔保憑證,并暢通工程款拖欠投訴舉報和溝通渠道,確保工程款按合同約定支付。
(二十九)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工程款支付擔保根據信用情況實施浮動機制,2年內在全省交通工程建設領域未發生拖欠工程款行為且在當年全省交通工程建設市場信用等級為AA級的建設單位,可以降低50%的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因工程款拖欠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且無法通過支付擔保及時有效予以化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以提高一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
六、強化檢查考核,加大對保障農民工工資工作獎懲力度
(三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將農民工工資拖欠等失信行為信息錄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和信用交通江蘇網站上公布。
(三十一)建設單位應當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納入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每年1月、7月對施工總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其他時間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管理需要開展檢查。
(三十二)由于建設單位責任不及時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核查屬實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的考核評價予以扣分,并記入信用記錄。建設單位因長期未及時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的,不予批準新項目開工。
(三十三)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風險的項目和曾經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參建單位應當加大檢查力度,必要時可以進行預警通報。對于整改不到位的參建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應當將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及時上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采取扣減企業信用評分、限制市場準入等措施。
對因相關違法行為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極端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參建單位,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信用等級直接認定為D級,在資金支持、投標、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并將不良信用記錄報送至相關信用管理部門,對其實行聯合懲戒。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存在惡意討薪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情況屬實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備案并預警通知各參建單位。
七、附則
(三十四)對于工程周期在6個月內的項目和項目標段,在專用賬戶、信息化考勤方面,可以根據工程實際,參照本意見,簡化相關程序和要求。
(三十五)本意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